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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国际医疗及美容医疗观光之相关医疗广告及收费规定

更新日期: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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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国之国际医疗及美容医疗观光,卫福部历年修正相关法规如下:

(一)103年1月24日卫部医字第1031660048号函公告「医疗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第六款所定容许登载或播放之医疗广告事项」,有关国际医疗服务事项之广告,对於服务项目、费用及其优惠措施之说明(详参全文)。

(二)106年10月3日卫部医字第1061667283号函令发布「医疗费用收费标准核定作业参考原则」,有关国际医疗及美容医疗观光之价格订定,应以服务品质为评价基础,因此针对不具备我国健保身分的非本国籍病人,价格订定上无须符合健保支付标准2倍以下之限制,惟收费项目及标准仍应报经所属地方政府卫生局核准(详参全文)。

(资料转载自:台湾国际医疗全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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