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点
医疗签证申请
外籍人士来台短期就医
一、应缴文件
- (一)、签证申请表
须至「在线签证申请填表」填写,打印产出具有条形码之签证申请表,并亲自签名确认。 - (二)、6个月内2吋彩色照片2张
背景须以白色为底色。 - (三)、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护照效期须为6个月以上且有空白页。 - (四)、证明文件
- 1. 财力证明(例如银行存款证明或与我国医疗机构达成之付款协议)。
- 2. 国外医院诊断证明。
- 3. 国内医疗机构疗程安排及说明书。
- (五)、来回机票
机票、电子机票或旅行社证明。 - (六)、其他视个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二、申请程序
- (一)、备妥应缴文件与签证费用
由申请人检具各项应备文件及签证规费,向中华民国驻外馆处申请停留签证入境。v - (二)、能要求申请人面谈
必要时,中华民国驻外馆处将要求申请人面谈。
三、注意事项
- (一)、签证核发为国家主权行为,中华民国政府有权拒发且无须说明原因。提出签证申请者不论是否获发签证,已缴之签证规费依法不退还。
- (二)、停留签证规费及美国籍人士申请签证之相对处理费收费数额,请参考「外国护照签证收费数额表」。
- (三)、得以來臺接受醫療服務為由申請簽證之疾病種類,比照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外籍人士及大陸地區人民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PDF檔案)」一覽表。
- (四)、國內醫療機構限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服務國際化推動計畫會員機構」。
- (五)、陪醫者以病患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2人同行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列居住國醫事人員2人隨行照顧。申請人得檢具親屬關係證明或醫事人員服務單位派遣證明,以陪同就醫為由申請來台簽證。
- (六)、重大緊急醫療簽證申請案:可由我國醫療機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出申請。
- ※本說明如有更動,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大陆人士来台就医、伴医
一、适用对象
- (一)、大陆地区人民患有经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公告得于台湾地区 接受医疗服务之疾病者,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就医,并应于经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公告之医疗机构。
- (二)、依前款申请来台者,得申请其配偶或三亲等内亲属2人同行,必要时并得申请大陆地区医事人员2人同行照护。
二、应备文件
- (一)、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
需据实填写,并贴妥2年内的2吋白底彩色照片,照片细节请见内政部移民署网站。 -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复印件、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复印件。
- (三)、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查证、验证之申请人与随行亲属间之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足以证明亲属关系之文件。
- (四)、医疗机构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接受医疗服务申请表正本。
表明愿意提供医疗服务,与负担申请人因违规违常遭强制出境及收容时之相关费用。 - (五)、医疗计划及疗程表。
- (六)、保证书。
保证人应出:- 1. 具亲自签名之保证书
- 2. 保证人国民身分证正本、复印件(正本验毕退还)
- 3. 保证书须由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查核,更多细节请见内政部移民署网站。
- (七)、申请人在国外地区或香港、澳门者,应另检附国外地区再入境签证、国外地区居留证,或香港、澳门身分证。
- (八)、证照费新台币600元。
- (九)、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 1. 同行照护医事人员:来台必要性说明、名册、医疗专业证明文件及被照护人员之医疗计划、疗程表。
- 2. 其他经相关机关要求之证明文件。
三、申请方式
由符合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公告之医疗机构,代向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小提醒:申请方式不受理邮寄申请
四、核发证件种类及效期
- (一)、核发1年至3年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在有效期间内办理加签后,即可入出境;其加签效期,自加签之翌日起3个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之有效期间(依据医疗计划及疗程表所叙明之医疗全程时间核予停留效期),回诊者亦同。
- (二)、申请就医疗程属短期且一次即可完成,依据医疗机构出具无回诊之必要相关证明,核发单次入出境许可证。
- (三)、随行照料之亲属发给与申请人相同之证件种类及效期;同行照护之医事人员,发给单次入出境许可证。
五、停留期间
- (一)、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接受医疗服务,其停留期间不得逾3个月,必要时得延长之,每次延期不得逾3个月,回诊者其在台停留天数另增加5天,但不得逾3个月之效期。
- (二)、随行照料之亲属发给与申请人相同之停留期间;同行照护之医事人员,依活动行程核定停留期间,最长不得逾3个月。
六、延期方式
申请人应于停留期间届满前30日内,备齐:
- (一)、延期申请书。
保证书须由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查核,更多细节请见内政部移民署-延期加签。 - (二)、入出境许可证。
- (三)、有效之大陆往来通行证或护照,其效期不足者,仅得延期至该证照效期届满前1个月。
- (四)、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确有延期必要之证明文件及医疗机构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接受医疗服务申请表。
- (五)、延期费用新台币300元,径向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不受理邮寄申请)。
大陆人士来台健检、医美
一、申请对象
经中央卫生福利主管机关公告可代申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健检医美之医疗机构。
二、适用对象
大陆地区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许可来台接受健康检查、美容医学服务:
- (一)、年满20岁,且有相当新台币20万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银行核发金卡或年工资所得相当新台币50万元以上者。
- (二)、其直系血亲及配偶得同时申请。第二款人员如未满18岁,得免接受健康检查或美容医学。
三、应备文件
- (一)、申请书
于内政部移民署(以下简称移民署)「大陆港澳地区短期入台在线申请暨发证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系统)进行申请人数据输入,免印纸本。 - (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以下简称居民身分证)、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
如尚未取得居民身分证之未成年申请人,须检附大陆地区常住人口登记卡。 - (三)、最近2年内2吋白底彩色照片。
检附之照片应依台湾国民身分证之规格办理,并应与所持居民身分证、通行证能辨识为同一人,未依规定检附者,不予受理。 - (四)、资格证明文件:
- 1. 有新台币20万元(约人民币5万元)存款证明。
最近3个月内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期间达1个月以上之存款证明,或最近1个月内账户流水单(须盖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章戳)。 - 2. 有大陆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核发金卡等级以上的信用卡。
如:金卡(Gold)、白金卡(Platinum)、无限卡(Infinite)之证明文件,或信用卡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 3. 最近3个月新台币50万(约人民币12万5千)年薪资所得证明。
年薪资所得证明须加盖公司章戳、开立日期及任职期间1年以上。 - 4. 医疗机构代申请来台健检医美之大陆地区人民,最近六个月内无涉刑案情事,得免经验证。申请人在台如有涉刑案情事,该医疗机构代申请案件所附财力证明(含存款证明、帐户流水单、金卡等级以上信用卡及年工资证明)一律须经海基会验(查)证。
- 5. 其同行直系血亲、配偶应检附与申请人之亲属关系证明。
如:出生证明、结婚证书、公安开立并盖有章戳之亲属证明,或同户者之全户户口簿。
- 1. 有新台币20万元(约人民币5万元)存款证明。
- (五)、健康检查或美容医学服务计划书。
离台后六个月内再申请来台者,须附医疗机构说明书(说明前次与本次检查项目种类区别)。 - (六)、申请人在国外地区或香港、澳门者,应另检附国外地区再入境签证、国外地区居留证或香港或澳门身分证。
- (七)、委托书:由旅行社代为送件者,应附委托书。
- (八)、医疗机构制发之收款收据:
收据所载大陆地区人民接受健康检查或美容医学之金额,合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立给个人名义者:开立收据之医疗机构为医学中心者,每人不得低于新台币2万元;非医学中心者,每人不得低于新台币1万5千元。
- 2. 开立给代办旅行社转交者:收据总金额应依第一目收费标准乘以申请人数计算,收据上应载明接受健康检查或美容医学如陈○○等○人,并检附全部人员名册。
- (九)、其他证明文件。
- (十)、移民署服务站于审核健检医美案件时,如认个案所附资格证明文件有疑虑,得要求该个案所附资格证明文件须经海基会验(查)证。
- (一)、申请书
四、申请程序及发证方式
- (一)、申请程序
- 医疗机构申请:
- 1. 由医疗机构以网络身分凭证或账号密码至移民署「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健康检查、美容医学在线申办系统」申请。
- 2. 医疗机构核对申请人应备文件无误后,由医疗机构将应备文件正本扫描为电子文件,上传至移民署在线系统,经审核许可并由医疗机构完成缴费后,即可下加载出境许可证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PDF檔)。
- 旅行业者代办申请:经交通部观光局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第十条规定核准且未经该局废止核准,或未自行停止办理大陆地区人民来台相关业务之旅行业代至移民署在线系统申请。
- 医疗机构申请:
- (二)、发证方式
- 1. 由医疗机构下加载出境许可证电子文件打印后,寄送申请人持凭入境。
- 2. 医疗机构下加载出境许可证电子文件并传送申请人,由申请人自行打印入出境许可证。
- (三)、注意事项
- 1. 为维护入出境许可证之打印质量,应使用最新版之PDF阅读软件读取及打印入出境许可证电子文件。
- 2. 打印移民署在线系统核发之入出境许可证时,请使用A4白色纸张,并以激光打印机彩色满版打印。
- (一)、申请程序
五、其他事项
- (一)、证件费600元:
每人新台币600元,并请于在线系统申请时缴纳。 - (二)、核发证件种类及效期:
发给单次入出境许可证,其有效期间,自核发之日起算为3个月。 - (三)、在台停留期间不得超过15日: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接受健康检查或美容医学,其停留期间由主管机关依活动行程予以核定,每次在台总停留期间不得逾15日。 - (四)、入出境许可证于入境前遗失者,应依第五点第二款规定之发证方式办理,不得于抵达机场或港口后,始向移民署申请遗失补发。未依规定办理者,将依「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一款规定,禁止其入境。
- (五)、入出境许可证于入境后遗失者,由医疗机构或受委托旅行社于移民署在线系统申请补发并打印证件;若于机场、港口出境时始发现证件遗失,可至移民署各机场、港口之国境事务队申请补发。
- (一)、证件费600元:
六、查询信息
- (一)、移民署在线系统相关使用操作相关信息,请洽:
移民署移民信息组,联络电话:+886-2-27967162 - (二)、申请作业相关信息,请洽:
移民署北区事务大队花莲县服务站,联络电话:+886-3-8329700
基隆市服务站,联络电话:+886-2-24276374
宜兰县服务站,联络电话:+886-3-9575448 - (三)、法令及业务相关信息,请洽:
移民署业务单位,联络电话:+886-2-23889393分机2692
※本说明如有更动,依内政部移民署网站公布之最新资料为准。
- (一)、移民署在线系统相关使用操作相关信息,请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