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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资料开放宣告

一、授权方式及范围

为利各界广为利用网站数据,台北市医疗观光网站上刊载之所有数据与素材,其得受著作权保护之范围,以无偿、非专属、得再授权之方式提供公众使用,使用者得不限时间及地域,重制、改作、编辑、公开传输或为其他方式之利用,开发各种产品或服务(简称加值衍生物),此一授权行为不会嗣后撤回,使用者亦无须取得台北市政府卫生局(以下简称本局)之书面或其他方式授权。然使用时,应注明出处。

二、相关事项说明

  • (一)本授权范围仅及于著作权保护之范围,不及于其他知识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及本局标志之提供。
  • (二)当事人自行公开或依法令公开之个人资料是否得被搜集、处理及利用,使用者须自行依照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相关规定,规划并执行法律要求之相关保护措施。
  • (三)部份的影音、图像、乐谱、专人项目撰文,因本网站依约仅具公开发表之地位,故经本局特别声明须另取得同意方可使用之数据与素材,不在本授权范围之内。
  • (四)使用本授权提供之数据与素材,不得恶意变更其相关信息,若编辑、改作后所展示之信息与原目的或内涵不符,使用者须自负民事、刑事上之法律责任。

三、本网站之授权并不代表本局建议、认可或赞同使用者加值衍生物之地位。

著作权侵权处理办法

一、本局尊重他人著作权,并依「著作权声明」及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保护著作权,任何人士不得有任何侵害他人著作权之行为。

二、如果您(著作权人、制版权人或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认为本局网站的内容侵害您的权利或有违反著作权法等情事,本局将依下列程序处理:

  • (一)通知本局

    请您填写「著作权侵害通知书」,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扫瞄成电子文件)至本局,恕不接受电子签章。

  • (二)先行移除

    如「著作权侵害通知书」无须补正(详参通知补正),依您所提供的数据,本局初步分析内容有侵权或违法之虞时,本局将先行从网站上移除内容,但会保留及封存移除时的相关资料(著作权法第90条之10)。

  • (三)转知涉有侵权之使用者(以下简称使用者)

    本局将您所提供的联络数据(姓名、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转知用户,请他(她)与您联系及沟通解决争议(著作权法第90条之4第2项)。

  • (四)使用者异议

    如果使用者认为没有侵害著作权情事,将填写「著作权侵害异议通知书」送本局,如无须补正(详参通知补正),本局会将异议内容及联络数据(姓名、电话、电子邮件)转送给您,您必须在接获本局通知之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已对使用者诉讼的证明(含报案三联单),否则本局将于通知您的次日起14个工作日后依使用者要求重新上传(著作权法第90条之9)。

三、其他注意事项:

  • (一)受委任提出侵害或异议通知如受委任提出「著作权侵害通知书」或「著作权侵害异议通知书」,代理人应同时声明其已受当事人(著作权人、制版权人、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或使用者)委托,并载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 (二)通知补正
    • 「著作权侵害通知书」或「著作权侵害异议通知书」内容若有不完整,本局将于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补正。
    •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于接到通知补正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未完全,视为未提出「著作权侵害通知书」或「著作权侵害异议通知书」。
    • 不合格式之通知或未补正或补正未完全者,不得作为本局知悉侵权情事之依据。
  • (三)3次侵权终止服务

    使用者若有3次涉及侵权情事,本局将终止全部或部分服务(著作权法第90条之4第1项第2款)。

  • (四)个人资料保护

    本局重视个人资料保护,处理著作权侵权过程中,除联络数据(姓名、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外,本局不会提供您其他足以识别他人之个人资料,如您欲取得该项资料,您须向刑事警察局报案或地方法院检察署提出刑事告诉,本局将依前开单位来函配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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