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點
常見問題
共有 28 項
- 擁有外籍護照且無臺灣健保身分者。
- 按各醫療機構對國際人士來臺就醫,對其另行設計專屬或套裝之醫療服務,並審酌其經營成本訂定合宜收費標準。
- 由臺灣地區之就診醫療院所代向所在地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送件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 (一)核發1年至3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6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依據醫療計畫及療程表所敘明之醫療全程時間核予停留效期),回診者亦同。
(二)申請就醫療程屬短期且一次即可完成,依據醫療機構出具無回診之必要相關證明,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 通知代申請醫療院所領取入出境許可證正本,再轉交申請人持憑經機場查驗入出境。
-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接受醫療服務,其停留期間不得逾3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每次延期不得逾2個月,回診者其在臺停留天數另增加5天,但不得逾3個月之效期。
- 申請人若有回診必要時,應檢具相關病歷資料並說明回診必要性,重提入境申請。對於申請回診者,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求發給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 申請處所為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查詢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請多加利用。相關網站:
- (一)如屬來臺進行活體器官移植手術,其器官捐贈者與受贈者皆為申請對象。
(二)大陸地區所發給之親屬關係證明書,代申請之醫療院所基於時效考量,得先檢附公證書影本及海基會已收件驗證之收據,申請先行進行審查程序,再於移民署發證前檢附驗證完成之公證書。如因申請來臺大陸人士病況緊急不及完成驗證,得由就診醫療院所敘明事由向移民署提出先行發證之申請,惟仍應於完成驗證後補送驗證完成之公證書。
(三)病患之配偶或3親等內親屬2人亦得申請隨行照料,惟考量替換隨行家屬來臺照料,仍須由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同意替換,並依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 - 臺灣擅長之醫療項目如下列五項: 1. 「活體肝臟移植手術」、 2. 「顱顏重建手術」、 3. 「 心血管入侵性治療及外科手術 」、 4. 「人工生殖技術」、 5. 「關節置換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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