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點
醫療簽證申請
外籍人士來臺短期就醫
一、應繳文件
- (一)、簽證申請表
須至「線上簽證申請填表」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 (二)、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 (三)、護照正本及影本
護照效期須為6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 - (四)、證明文件
- 1. 財力證明(例如銀行存款證明或與我國醫療機構達成之付款協議)。
- 2. 國外醫院診斷證明。
- 3. 國內醫療機構療程安排及說明書。
- (五)、來回機票
機票、電子機票或旅行社證明。 - (六)、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二、申請程序
- (一)、備妥應繳文件與簽證費用
由申請人檢具各項應備文件及簽證規費,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申請停留簽證入境。 - (二)、可能要求申請人面談
必要時,中華民國駐外館處將要求申請人面談。
三、注意事項
- (一)、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提出簽證申請者不論是否獲發簽證,已繳之簽證規費依法不退還。
- (二)、停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
- (三)、得以來臺接受醫療服務為由申請簽證之疾病種類,比照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外籍人士及大陸地區人民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PDF檔案)」一覽表。
- (四)、國內醫療機構限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服務國際化推動計畫會員機構」。
- (五)、陪醫者以病患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2人同行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列居住國醫事人員2人隨行照顧。申請人得檢具親屬關係證明或醫事人員服務單位派遣證明,以陪同就醫為由申請來台簽證。
- (六)、重大緊急醫療簽證申請案:可由我國醫療機構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出申請。
- ※本說明如有更動,依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資訊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大陸人士來臺就醫、伴醫
一、適用對象
- (一)、大陸地區人民患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 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就醫,並應於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
- (二)、依前款申請來臺者,得申請其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2人同行,必要時並得申請大陸地區醫事人員2人同行照護。
二、應備文件
- (一)、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
需據實填寫,並貼妥2年內的2吋白底彩色照片,照片細節請見內政部移民署網站。 -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 (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申請人與隨行親屬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等足以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
- (四)、醫療機構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接受醫療服務申請表正本。
表明願意提供醫療服務,與負擔申請人因違規違常遭強制出境及收容時之相關費用。 - (五)、醫療計畫及療程表。
- (六)、保證書。
保證人應出:- 1. 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
- 2. 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 3. 保證書須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查核,更多細節請見內政部移民署網站。
- (七)、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國外地區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
- (八)、證照費新臺幣600元。
-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1. 同行照護醫事人員:來臺必要性說明、名冊、醫療專業證明文件及被照護人員之醫療計畫、療程表。
- 2. 其他經相關機關要求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方式
由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代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小提醒:申請方式不受理郵寄申請
四、核發證件種類及效期
- (一)、核發1年至3年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在有效期間內辦理加簽後,即可入出境;其加簽效期,自加簽之翌日起3個月。但不得逾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依據醫療計畫及療程表所敘明之醫療全程時間核予停留效期),回診者亦同。
- (二)、申請就醫療程屬短期且一次即可完成,依據醫療機構出具無回診之必要相關證明,核發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 (三)、隨行照料之親屬發給與申請人相同之證件種類及效期;同行照護之醫事人員,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
五、停留期間
- (一)、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接受醫療服務,其停留期間不得逾3個月,必要時得延長之,每次延期不得逾3個月,回診者其在臺停留天數另增加5天,但不得逾3個月之效期。
- (二)、隨行照料之親屬發給與申請人相同之停留期間;同行照護之醫事人員,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3個月。
六、延期方式
申請人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30日內,備齊:
- (一)、延期申請書。
保證書須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查核,更多細節請見內政部移民署-延期加簽。 - (二)、入出境許可證。
- (三)、有效之大陸往來通行證或護照,其效期不足者,僅得延期至該證照效期屆滿前1個月。
- (四)、就診醫療機構出具確有延期必要之證明文件及醫療機構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接受醫療服務申請表。
- (五)、延期費用新臺幣300元,逕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大陸人士來臺健檢、醫美
一、申請對象
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可代申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健檢醫美之醫療機構。
二、適用對象
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接受健康檢查、美容醫學服務:
- (一)、年滿20歲,且有相當新臺幣20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
- (二)、其直系血親及配偶得同時申請。第二款人員如未滿18歲,得免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
三、應備文件
- (一)、申請書
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線上系統)進行申請人資料登錄,免印紙本。 -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以下簡稱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
如尚未取得居民身分證之未成年申請人,須檢附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 - (三)、最近2年內2吋白底彩色照片。
檢附之照片應依臺灣國民身分證之規格辦理,並應與所持居民身分證、通行證能辨識為同一人,未依規定檢附者,不予受理。 - (四)、資格證明文件:
- 1. 有新臺幣20萬元(約人民幣5萬元)存款證明。
最近3個月內由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期間達1個月以上之存款證明,或最近1個月內帳戶流水單(須蓋有銀行或金融機構章戳)。 - 2. 有大陸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核發金卡等級以上的信用卡。
如:金卡(Gold)、白金卡(Platinum)、無限卡(Infinite)之證明文件,或信用卡彩色掃描電子檔。 - 3. 最近3個月新臺幣50萬(約人民幣12萬5千)年薪資所得證明。
年薪資所得證明須加蓋公司章戳、開立日期及任職期間1年以上。 - 4. 醫療機構代申請來臺健檢醫美之大陸地區人民,最近六個月內無涉刑案情事,得免經驗證。申請人在臺如有涉刑案情事,該醫療機構代申請案件所附財力證明(含存款證明、帳戶流水單、金卡等級以上信用卡及年工資證明)一律須經海基會驗(查)證。
- 5. 其同行直系血親、配偶應檢附與申請人之親屬關係證明。
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公安開立並蓋有章戳之親屬證明,或同戶者之全戶戶口簿。
- 1. 有新臺幣20萬元(約人民幣5萬元)存款證明。
- (五)、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服務計畫書。
離臺後六個月內再申請來臺者,須附醫療機構說明書(說明前次與本次檢查項目種類區別)。 - (六)、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或香港、澳門者,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國外地區居留證或香港或澳門身分證。
- (七)、委託書:由旅行社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 (八)、醫療機構製發之收款收據:
收據所載大陸地區人民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之金額,合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開立給個人名義者:開立收據之醫療機構為醫學中心者,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2萬元;非醫學中心者,每人不得低於新臺幣1萬5千元。
- 2. 開立給代辦旅行社轉交者:收據總金額應依第一目收費標準乘以申請人數計算,收據上應載明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如陳○○等○人,並檢附全部人員名冊。
- (九)、其他證明文件。
- (十)、移民署服務站於審核健檢醫美案件時,如認個案所附資格證明文件有疑慮,得要求該個案所附資格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查)證。
- (一)、申請書
四、申請程序及發證方式
- (一)、申請程序
- 醫療機構申請:
- 1. 由醫療機構以網路身分憑證或帳號密碼至移民署「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健康檢查、美容醫學線上申辦系統」申請。
- 2. 醫療機構核對申請人應備文件無誤後,由醫療機構將應備文件正本掃描為電子檔,上傳至移民署線上系統,經審核許可並由醫療機構完成繳費後,即可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檔案格式為PDF檔)。
- 旅行業者代辦申請:經交通部觀光局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條規定核准且未經該局廢止核准,或未自行停止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相關業務之旅行業代至移民署線上系統申請。
- 醫療機構申請:
- (二)、發證方式
- 1. 由醫療機構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列印後,寄送申請人持憑入境。
- 2. 醫療機構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並傳送申請人,由申請人自行列印入出境許可證。
- (三)、注意事項
- 1. 為維護入出境許可證之列印品質,應使用最新版之PDF閱讀軟體讀取及列印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
- 2. 列印移民署線上系統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時,請使用A4白色紙張,並以雷射印表機彩色滿版列印。
- (一)、申請程序
五、其他事項
- (一)、證件費600元:
每人新臺幣600元,並請於線上系統申請時繳納。 - (二)、核發證件種類及效期:
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日起算為3個月。 - (三)、在臺停留期間不得超過15日: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接受健康檢查或美容醫學,其停留期間由主管機關依活動行程予以核定,每次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15日。 - (四)、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前遺失者,應依第五點第二款規定之發證方式辦理,不得於抵達機場或港口後,始向移民署申請遺失補發。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禁止其入境。
- (五)、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後遺失者,由醫療機構或受委託旅行社於移民署線上系統申請補發並列印證件;若於機場、港口出境時始發現證件遺失,可至移民署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補發。
- (一)、證件費600元:
六、查詢資訊
- (一)、移民署線上系統相關使用操作相關資訊,請洽:
移民署移民資訊組,聯絡電話:02-27967162 - (二)、申請作業相關資訊,請洽:
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花蓮縣服務站,聯絡電話:03-8329700
基隆市服務站,聯絡電話:02-24276374
宜蘭縣服務站,聯絡電話:03-9575448 - (三)、法令及業務相關資訊,請洽:
移民署業務單位,聯絡電話:02-23889393分機2692
※本說明如有更動,依內政部移民署網站公布之最新資料為準。
- (一)、移民署線上系統相關使用操作相關資訊,請洽: